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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民法典買賣合同條款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律師解讀及提示
本條是關于買賣合同一般條款的指示性規(guī)定。
此條款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只是起到提示性作用,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對于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并無實質性的影響。
是否包含必備條款是影響買賣合同成立與否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講,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標的物及其數量。除去這三方面的內容,其他方面的內容在沒有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可通過合同的漏洞填補規(guī)則予以確定。
實踐中,企業(yè)之間在采購物料、設備時,盡管簽訂的是“買賣合同”或“采購合同”,但合同條款中約定了安裝、施工等相關內容,根據合同主要履行的內容,進而確定合同的性質屬于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兼承攬合同兩種性質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