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6月1日起實施




6月1日起實施
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修訂后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將自6月1日起施行。行業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責,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新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規范了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明確了四類不應當制定行業標準的情形: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一般性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用于約束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范等。
同時,為促進統一大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市場制度規則,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新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同時增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我監督、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通過投訴舉報渠道進行社會監督等相關要求,完善行業標準管理的法律責任,構建系統全面、主體責任明確的行業標準監管制度。
新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行業標準公開的主體責任,鼓勵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行業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